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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情况(责任追究制度)

2022-06-21 16:28:1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情况,责任追究制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样的?(1)行政首长负责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都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对预防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分级负责制:即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就是把预防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岗位。

(4)技术责任制:这是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查。技术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是审批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按照这个原则,把安全生产的责任界定为每个人都应该做的事情,就成了每个人的安全责任。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申斥和制裁主要是行政手段;另一种是造成事故,此时他的安全责任变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的追究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罪行不明的案件。

2.被大赦赦免。

3.该罪已过追诉时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知处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包括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是适用于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罚。只能独立使用,不能互相套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应当独立适用,不得附加适用。附加处罚包括罚款和财产。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单独或附加驱逐出境。

(3)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关于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长捕案件的规定:

1.第十二条积案超期羁押的,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请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我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管三个月以上、羁押期限五年以上的长期羁押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对六个月以上、羁押期限八年以上的长期羁押案件进行监督。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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