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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2022-06-21 15:16:08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2020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足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聘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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