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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无罪经典案例(挪用资金)

2022-06-21 13:16:08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挪用资金无罪经典案例,挪用资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挪用资金犯罪的三种情况

挪用资金犯罪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挪用公款”上。所谓“挪用”,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者虽有使用权,但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将公司资金私用。一旦有人实施“挪用”,就侵犯了公司资金的专有权,改变了资金的用途,从而危及公司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损害了企业员工的诚信,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挪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未支付的

这是轻微挪用。行为人利用主管职务和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其目的主要是自用或借给他人,而不是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还不上。这里的“个人使用”是指挪用资金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个人的合法生活、非经营性支出以及其他合法目的的合法使用。所谓“数额较大不予返还”,是指贪污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返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主观上转化为不愿意、不愿意归还,或者携款潜逃,那么行为性质就转化为侵占罪,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2)挪用资金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且数额巨大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犯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违法行为”的数额起点,应当是本解释中“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数额标准的两倍。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两倍执行。

(3)如何对挪用资金?犯罪适用缓刑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未超过三个月,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两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轻微挪用。其特征在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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