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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领养孩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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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北京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领养孩子的条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领养孩子的条件必须遵守哪些领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至少30岁。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无亲生子女,也无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有能力对被收养人进行身体、经济、智力、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抚养教育,能够履行父母的义务和责任。能给被收养人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如果收养人家庭经济困难,思想道德素质有问题,或者患有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成长非常不利。所以这种人是不能领养孩子的。

至少30岁,这是收养人的最低年龄。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那么夫妻双方都必须达到这个年龄。《收养法》只规定了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没有规定最高年龄。现实中收养人年龄过高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应本着对被收养人负责的原则处理。

收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与收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三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公证。收养弃婴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到民政部门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成立。

(二)《收养法》关于未成年人收养的规定我国第四条《收养法》:可以收养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弃婴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同辈、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的限制,收养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华侨收养同辈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的,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而收养一个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第二款:配偶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和被收养人收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继父、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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