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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和贿赂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腐败和贿赂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贪污贿赂?罪是什么样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腐败和贿赂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贪污贿赂?罪是什么样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财产属于国家的公司和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的生产性和经营性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投资和管理的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青年、工人、妇女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任命”是指任命和派遣。被任命从事公共事务的人,无论之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具有被依法任命的身份,就应当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以外,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的职能管辖和管理范围内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一切人员,如:因受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合法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官、监察厅特邀监察员等。

5.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进行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1)管理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和救灾款物;

社会捐赠公益事业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征地补偿费用。

与计划生育、户籍、征兵有关的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工作。

除上述立法解释认定的人员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CPPCC成员;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6.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的人员

本罪主观上必须来自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不具备构成要件,具有特定的犯罪动机。只要行为人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监督、管理、处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便利。

侵占、盗窃、欺骗、挪用,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物非法转移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盗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其管理的公共财物的行为,俗称监守自盗。欺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贪污、盗窃、诈骗除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腐败。

(2)公款私存,民间借贷付利息;

(3)以回扣方式非法占有公款。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5)间接腐败。

(6)拥有被支付单位的劳动收入;

(7)利用新技术实施腐败。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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