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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能用到哪些法和条例(工商所条例)

2022-06-16 21:12:13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工商所能用到哪些法和条例,工商所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建筑、商业、外贸、餐饮、服务、旅游、手工业和修理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有工商企业;

(二)合作营和其他集体工商企业;

(3)合资或联营工商企业;

(四)铁路、民航、邮电部门和其他公用事业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中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除国家公司外,所有工商企业均应在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工商企业申请登记。

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是:企业名称和地址、负责人姓名、成立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从业人员或者从业人数。

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注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不得使用同行业的工商注册企业名称。

第七条设立工商企业需要基本建设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企业建成后,应在投产或开业前三十天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登记。

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基本建设的,应当直接申请设立登记。开办企业经批准后,应在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工商登记申请。

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设立或者工商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审批程序和有关规定,提交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一)开业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相关文件。

外贸企业、合资企业、合资工商企业、合作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设立或者工商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章程。

第十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核

企业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视为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让、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准后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工商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时,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工商企业登记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核准登记的项目从事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辖地区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账户、责令停业或者歇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开业的;

(二)生产经营违反核准登记事项不接受劝告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在注册中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制剂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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