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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司法解释最新(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2022-06-16 19:44:09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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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

(1)“自首”的具体认定

103010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应当认定为自首的七种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自首:1。作案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未逃离现场并供述自己的罪行;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未拒捕,并供述犯罪事实的;3.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尚未被认定,在一般侦查讯问中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应当视为自首。

犯罪尚未被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发现,因行为可疑,经讯问教育后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他们的身上、他们的随身物品上、他们的车辆上等发现与犯罪有关的东西。不能认定为自首。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因为上述行为也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所以要严格控制是否从宽和宽大。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应当在法定刑从重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捆绑等方式送交司法机关的,或者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对其实施抓捕而不拒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根据《投案自首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103010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除主要犯罪事实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然与真实情况有出入,但不影响定罪量刑,应当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隐瞒真实身份,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一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供述的犯罪事实和未供述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投案后虽未全部供述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的犯罪情节比未供述的情节较重,或者已如实供述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供述的犯罪数额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是不可能区分承认和不承认的罪行的严重性,或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能否认定犯罪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已被通缉,一般应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范围内来判断。不在通缉令范围内的,应当认定为尚未掌握,在通缉令范围内的,应当认定为已经掌握;在全国公安信息网逃犯信息库中已有犯罪记录的,应视为已掌握。犯罪未被通缉或未在全国公安信息网逃犯信息库中记录的,应以司法机关是否实际掌握犯罪情况为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的。此罪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名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和事实上密切相关。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认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认定为同种犯罪。

(4)具体认定立功线索来源。

犯罪分子通过贿赂、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在被羁押后会见律师、亲友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自己在以前的查办刑事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责侦查监督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得的他人犯罪线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的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立功。[第页]

(5)“协助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1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压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page]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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