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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2022-06-20 16:29:24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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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一个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第二个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修订条款之一。修订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修改前相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也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单位也有义务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一修改有利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职工,而三类单位的职工(工人除外)与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是《条例》的重大突破之一。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

重点理解:1。工伤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监管,审计部门监督。2.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额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4.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

缴费单位有义务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否则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提倡建议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与工伤认定和处理没有必然联系。

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它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和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不断进步。

(2)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的范围是职工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由于职业危害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没有人能完全避免。因此,工伤保险作为一种针对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员工都应无一例外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是补偿性的。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剥夺。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的社会保险制度,而其他社会保险则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赔偿责任。统一的工伤保险计划与社会保障完全衔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的补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雇主、雇员或第三方,雇主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和其他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的待遇比较优厚,标准也高,但由于工伤事故不同,待遇也不一样。

6.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比商业意外险更丰富。除了工作中的意外伤害,还包括职业病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丧葬津贴(因工死亡)。

商业意外险针对工作和休息期间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其优势体现在时间和空间的广度上。比如上下班途中遇到的意外,如果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工伤赔偿,而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003010转2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三)、工伤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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