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离婚代理词有哪些(离婚代理词)

2022-06-20 16:29:2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离婚代理词有哪些,离婚代理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案件中代理词的模式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

我是河北姬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上诉人XXX的委托到庭参加诉讼。兹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望合议庭慎重考虑。

(1)离婚后,孩子由上诉人抚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31日领取结婚证,并于2019年8月8日生育一女。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与上诉人生活在一起。到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孩子还不满两岁。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作为上诉人,我完全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孩子,我也很想抚养自己的孩子。目前我的孩子还比较小,过早离开母爱的怀抱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况且孩子出生后,一直有上诉人抚养,但被上诉人趁上诉人外出打工之机把孩子抢走了。一审法院以孩子在被上诉人手中为由作出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2)判决上诉人离婚时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

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有了孩子,再到诉讼,已经过去了将近三年。离婚时,他们需要真正考虑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一审法院故意机械照搬法律,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搬了出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审法院错误引用该条第(三)项,仅依据古越镇民政办的证据、百灵村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未经认真核实,认为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索要彩礼而生活困难。事实上,古越镇有被上诉人的叔叔,百灵村委会有被上诉人的哥哥,所有证人都是被上诉人的亲属。事实是,被上诉人在柳下煤矿工作,每月工资约1500元。被上诉人的姐姐在石家庄3502厂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上诉人父亲装修后曾经开过矿,年收入2万元。从他们的收入来源来看,他们根本不算生活困难。即使生活困难,也与被上诉人几年来支付的彩礼无关。

说到生活困难,上诉人应该是生活困难。根据《民法典》解释的相关规定,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地方住,很难住。目前上诉人无固定住所。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近三年,已经有了孩子。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

第三,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03010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join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购买了大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并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处理。而不能只判上诉人拿走自己的嫁妆,剩下的留给男方,这是严重违反法律的。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代理意见暂时发表在这里,谢谢!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2020年2月20日

(2)律师可以代理离婚案件吗?可以请律师代理诉讼,在律师事务所签合同,交纳费用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必须获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承认、放弃或变更索赔,达成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并可以查阅。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