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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关掉潜友气瓶 视频(男子关掉潜友气瓶)

2022-06-20 16:29:32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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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通过网络在菲律宾潜水时,几个潜水爱好者突然被他们的潜在朋友T仔在水下偷偷关闭气瓶的行为给抓了个正着。对于这一危险行为,“T仔”称只是开玩笑,并于次日威胁其中一名潜水爱好者余先生“信不信我再把你关了”,并在关闭气瓶后做出用手砸手肘等挑衅动作。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男子关掉潜友气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相关问题的答案吧!

(1)男子关掉潜友气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需要注意的是,它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利。所以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自残行为只有在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违反相关刑法规范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比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履行兵役义务自伤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的客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1、应该有对他人身体的伤害。

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割射击、棍棒殴打、乱石砸死、烧水烫伤等。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负责保护幼儿的保姆不负责任,仍然会对孩子的持刀刺伤置之不理。结果,孩子致盲自己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实施,还可以由毒蛇、狼狗等家养动物实施。它不仅可以针对人体的外观,造成外部组织的畸形或外观的破坏,也可以针对人体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阻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本人直接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任何部位还是以任何方式实施,只要是故意的,并且能够对他人造成人身健康伤害,都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2.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如果某种伤害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比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但不过度,医生为治疗而截肢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以危害社会为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危害的违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以造福社会为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对抗性激烈的体育赛事中的伤害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具体分析。如果这种伤害动作本身是运动规则所允许的,那么这种伤害在刑法上就不能认定为违法。比如在足球比赛中,根据“合理碰撞规则”造成伤害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伤害罪:如果比赛中的行为粗暴,明显违反规则,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的拳打脚踢,推搡撕扯,不会造成伤害,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结果损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损伤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掉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损害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障碍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三种形式,即轻伤、重伤或死亡。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未达到伤害程度,或者虽已达到程度,但属于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不属于轻伤。鉴定应当基于对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损害和后果的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所谓重伤,是指人身肢体残疾或者毁容,丧失听力、视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对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伤害。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一个人受轻伤,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事先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能够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故意之内。所以一般可以根据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罪还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但是,重伤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已经实施的严重毁容的企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也应当按照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混合犯罪形态,即既有故意伤害又有过失致人死亡,这是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2)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是如何故意造成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而实际上没有造成轻微伤,则不应以犯罪论处。重伤的故意非常明显,已经实施了重伤,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应当以故意重伤(伤害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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