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南京高校院长被举报(南京师范大学院长被学生扣留)

2022-06-20 16:31:1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南京高校院长被举报,南京师范大学院长被学生扣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南京师范大学校长被学生非法拘禁30多小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分。

6月6日下午,江苏丹阳市公安局通报称,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部分学生因不满独立学院和高职学院合并移交,长期在学校聚集,非法拘禁前来说明工作的学院院长常某(男,55岁),并限制其人身自由30余小时。省教育厅和南京师范大学分别发布了暂停独立学院和高职院校合并移交、终止中北学院和高职院校合并移交的公告。公安机关多次向学生喊话警告,开展法制宣传,但遭到部分学生围攻辱骂,阻碍执法。为维护校园秩序和被困人员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被困人员带走,并立即送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对事件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他人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103010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他人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两者的区别其实是程度的问题。非法拘禁罪更为严重,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是犯罪,可能只涉及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各种方法和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不构成刑事处罚。

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4.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从狭义上讲,人身自由仅仅意味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也就是说,公民不享有权利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运动和行为不受非法干涉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为的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障。如果他们失去了身体的自由,他们将失去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性。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不得逮捕、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剥夺。

本罪的客体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自然人。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权利的享有以公民权利能力为基础。每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都依法享有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本罪的客体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生的人)。即无辜的公民、犯错误的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仅指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具有随自己的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如幼儿、醉酒的人、熟睡的人等。但不应该包括没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活动的人,如婴儿、重性精神病人等。

(2)客观因素

本罪客观上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里对“其他人”没有限制。他们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了错误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都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封闭“学习班”、“隔离检查”等。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束缚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的自由,如捆绑;另一种是间接束缚人的身体,剥夺人的身体活动,也就是禁锢他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 【4月15日哪个星座】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星座充满兴趣,尤其是想知道自己的星座归属。对于4月15日出生的人...浏览全文>>
  • 【4月14日所属星座】4月14日出生的人,通常属于金牛座(4月20日之前)或双子座(4月21日之后),具体取决于当...浏览全文>>
  • 【4月14日是什么星座】4月14日是阳历中的一个日期,这一天出生的人属于哪个星座呢?在占星学中,星座的划分是...浏览全文>>
  • 【4月13日属于什么星座】4月13日是阳历日期,这一天出生的人通常属于白羊座(Aries)。不过,由于每年的春分时...浏览全文>>
  • 【4月13日是什么星座】4月13日是黄道十二星座中的金牛座(Taurus)。金牛座的日期范围是4月20日至5月20日,但...浏览全文>>
  • 【4月12日是什么星座】4月12日出生的人属于白羊座,是黄道十二宫中的第一个星座。白羊座的日期范围通常是3月21...浏览全文>>
  • 【3X3的角铁理论重量是多少】在建筑、钢结构和机械制造等领域,角铁是一种常见的材料,广泛用于支撑结构、框架...浏览全文>>
  • 【3v6什么意思】在游戏、网络交流或某些特定语境中,“3v6”是一个常见的表达方式,通常用于描述某种对战或人...浏览全文>>
  • 【3V3篮球比赛规则】3V3篮球是一项快节奏、强调团队配合和个人技术的篮球运动,因其比赛时间短、对抗性强、观...浏览全文>>
  • 【3u是什么航空公司】“3U”是四川航空公司的代码,全称为“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西南地区最大的航...浏览全文>>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