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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讲解(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2022-06-11 01:08:0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讲解,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工资规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导致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签发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通过以上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以及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工资的具体规定。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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