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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有问题吗(医闹入刑)

2022-06-11 00:36:07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医闹入刑有问题吗,医闹入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医闹入刑?白衣天使的意义何在一直被“医闹”所困扰。没有安全感,医生在治病救人的同时还要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这一现实一再表明,“医闹”已经成为损害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

幸运的是,“医闹”现象创造了一种解决的方法。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为“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也意味着“医闹”是严重的,或者可以受到惩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闹”的发生原因只有两个。一种是因为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患者陷入“弱势心态”,偏爱“信烦恼不信规律”的奇怪思维圈;另一种是“职业性医闹”以闹事牟利。对于前者,大部分时候是因为患者情绪激动,偶尔会有一些激烈的言语甚至过激的行为,可以理解。对于后者,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辱骂医务人员、当场寻衅滋事等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获取利益。而一些医院“与人讲和,宁愿吃亏也不愿纠纷”的心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题大做,大做不赔偿”的不良医疗风气。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法治对于解决“医闹”意味着什么。一方面,明确法律底线,为解决“医闹”提供最起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为医患沟通提供了法律平台,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医闹”的处罚,既是对违法“医闹”的震慑,也是对医患关系的一种自我约束。

医患矛盾由来已久。修复脆弱的医患关系,除了法治的“底线”之外,还应该考虑往前走,从如何预防医患纠纷、化解医患矛盾入手。毕竟,行动对于自决来说是不够的。深层次的医患问题不仅需要法治的培育,更需要“人心”的疗愈。

医闹入刑的条件是第一位的。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社会秩序。人们闯入社交场所,侵犯与社交有关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即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当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而不考虑该罪的时间、地点和人流分布。

第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仅在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以发生在公共场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为构成要件。但是,在其他三种寻衅滋事罪中,包括伤人和毁坏财物,并没有使用“公共场所”这三个词。说明公共场所不是t的空间元素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湖南花垣县一男婴因病死亡,其家人因“医闹”被警方拘留。2019年2月14日15时许,甘某兴11个月大的儿子石某英及其妻子因重症肺炎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认定男婴死亡系医院治疗所致,甘某兴、石某英夫妇多次纠集家属到县人民医院大闹,要求给几名男子闯入医院院长办公室不走的说法。在调解过程中,甘夫妇不听医院的指令,不同意依法解决。

2019年2月15日15时许,夫妻俩及近20名家属手持横幅准备从花垣县人民医院游行至县人民政府,向医院及政府施压。当他们在花垣县人民医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劝说医患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理性解决问题,不要做过激行为。之后其家属仍不顾劝阻前往县政府。多次劝阻无效后,被花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2名主要人员被警方刑事拘留,1人被取保候审,6人被治安拘留,3人被给予警告处分。

案例二:河北蔚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医闹”案。近日,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Xi某某等1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晚11时左右至4月6日晚,被告人Xi某某纠集亲属等13人,对医生实施强制抢救、殴打医生,侮辱依法执行公务的巡逻特警人员,堵塞医院大门,堵塞院长办公室和医院缴费窗口,在医院急诊室内烧香祭奠,在医院门诊大厅内悬挂横幅,用喇叭喊话。

背景:

近年来,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通过雇佣“医闹”向医院方面施加压力,借机闹事的现象称为舆论热点话题。这类活动经常采取毁坏财物、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有些人看中其中“商机”,使“医闹”成为一类特殊的“职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医疗”是较原先条款新增的领域,这也意味着“医闹”通过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分析认为,将“医闹”行为明确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会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解读:

医疗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出现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医闹”问题日趋严重,甚至出现职业“医闹”群体,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

“这是第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修改的范围内。”参与刑(九)修订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表示,“这表明了国家依靠法律打击‘医闹’行为、保护医院和医卫人员正当权益的决心。”

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刑,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行为,消解“医闹”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将产生促进作用。

坚决打击,危害医疗秩序行为

“医闹”行为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关于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时,会根据案件事实区别对待,对于职业“医闹”依法严惩。

以往出台的规定都是以‘通告’‘意见’等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效力较弱,执行中存在政策阻塞,部门间难以形成管理合力。由于没有上升到刑法层面,各地在给‘医闹’定罪量刑时缺乏明确的法条支持,既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明确法律底线,畅通维权渠道

多位专家表示,“医闹”入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明确了法律底线,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促进医患关系方面,除了“底线思维”之外还要有“前端思维”,应该更多地在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冲突上下功夫。

靠刑法惩治“医闹”是必要的,但这是治标的手段,单靠刑法不能营造出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长远来看解决医疗纠纷频发、“医闹”横行的问题仍然要着眼于重构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闹”的产生一方面是一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逼迫医院与其私下‘谈判’,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另一方面也由于目前医患之间沟通机制不顺畅,患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较大。解决医患纠纷,应该在矛盾发生的“前端”下功夫,而不是等到恶性影响产生时再采取措施。

首先是要畅通患者维权渠道,在患者遭遇医疗事故、医生医德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同时还要健全相应的赔偿和解决机制,应该改革各地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机制,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能够公平公正解决问题,而不是片面偏袒某一方。同时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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