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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的一家公司在西昌市高枧乡张林村流转了70余亩土地

发布时间:2022-07-19 14:26:56编辑:来源:

2011年,四川省凉山州的一家公司在西昌市高枧乡张林村流转了70余亩土地,兴建农业田园观光汽车露营项目,并修建了竹木房、凉亭等。不过,该公司两次遭到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的立案查处。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称,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该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张林村集体土地陆续修建竹木房屋、凉亭、宴会厅等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2015年3月开始对外经营。经勘测,该公司共占地72.24亩,占用的土地系农业用地,且不符合西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去年6月,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2.24亩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所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公司不服,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2.24亩土地,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

流转土地建自驾游汽车营地

被自然资源局叫停

时间回到2011年9月,凉山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昌市高枧乡张林村六组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流转期限为20年,从2011年9月15日至2031年9月15日。

流转土地地址为高枧乡张林村六组高沟,土地面积为70余亩。该土地流转合同经西昌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合法,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决定投资兴建西昌农业田园观光汽车露营项目,并经西昌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取得《企业项目备案通知书》。

2013年6月,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将该项目纳入西昌自驾游汽车营地建设范围,要求2013年9月10日前建成开放。该公司投入资金,实施升土填方并编制了《西昌荷色生香景区自驾车旅游汽车营地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对该宗土地升方的基础上,进行换植、改善耕作层,种植苗木、草坪,修建竹木房、凉亭等。

2013年7月,西昌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荷色生香自驾营地项目不纳入西昌自驾游汽车营地规划建设的通知。同时在2013年5月7日、10月15日,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原西昌市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拍摄建设的竹屋照片。

2014年4月9日,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该公司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回复,该回复载明:经审查,该宗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实施项目不属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对该公司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不予批准,项目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申请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并通知该公司停止在该宗土地上的一切非农业建设。

2014年4月14日,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按照上述回复内容履行,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种植),不得有再新建或者对已建设部分492.25㎡进行改扩建等一切非农业建设行为,否则,将依法查处。

2019年

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

责令退还非法占地、拆除建筑物等

到了2016年,西昌市自然资源局聘请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对原告用地范围进行了测量,认定该公司用地72.24亩,其中非农业用地15.32亩。同年3月,西昌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公司违法用地并进行立案。

2016年6月,西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该公司不服,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定西昌自然资源局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再次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接受调查,张某拒绝接受调查。西昌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后,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在2019年6月,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和听证告知书》。但是,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同年6月28日,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2.24亩(48157.35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020年

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不服,今年1月再次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4月2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其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的使用及用途实行审批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法院认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范,对土地的使用及用途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造构筑物使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本案,该公司是在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在其合法流转的农民承包耕地上实施建设行为建造了构筑物,其应当依法先获得审批后方可建设,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筑建构筑物的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经营目的,均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有关用地审批的相关规定及其所在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公司经合法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72.24亩土地,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占用的仅为部分土地。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2.24亩土地,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近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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